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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
来源:法制办网站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1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对于编造、传播上述虚假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厉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近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施行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库热西·买合苏提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制定和颁布办法是预防和减少新疆突发事件发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为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应急体系建设,预防和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艾力更·依明巴海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办法将全面提升自治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自治区各级政府要及时、客观、准确、真实地公布事件进展、处置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对谣言和不实传言应当迅速予以澄清。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把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法规实施主体的作用,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推动法规的实施工作。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对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实施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应急办主任依利·司马义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办法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及法律责任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规定了多项义务,以强调经营者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在公共活动空间内的安全。办法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实施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制度、矿山和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或者储运等单位建设巡检制度、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等内容。办法还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先期快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防止事件扩大蔓延。